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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账户、信息与密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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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与我们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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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与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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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保留对您个人信息以及您通过账户提交给我们的其他数据的全部权利,但须受本协议中就此类数据向 iVisa 授予某些权利的条款(如下所述)约束,以便我们能够处理您的数据、提供本服务,并采取本协议和我们隐私政策所述的某些其他行动。除本协议中授予的这项有限许可和其他权利之外,iVisa 确认并同意,我们不会依据本协议从您处取得对您任何个人信息或其他提交数据的任何权利、所有权或利益。
iVisa 在本服务中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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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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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诽谤性或威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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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有未经授权的广告;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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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对旅行证件
当我们把您的旅行证件(签证、照片或护照)发给您时,立即核对证件上所有信息是否正确、完整非常重要,这也是您的责任。只要您及时告知我们问题所在,我们会尽力纠正证件中的任何缺漏。如果您未发现任何缺漏就出发旅行,因该缺漏所产生的后果由您承担。此外,您必须确保护照自行程开始之日起至少还有六个月有效期。您还应确保您的邮件服务不会因垃圾邮件过滤或其他原因阻止我们通过邮件发送旅行证件,因此请把我们的域名加入您的域名“白名单”;如果您担心证件送达有延误,也请务必查看垃圾邮件文件夹。您也可以从本服务中的账户获取某些旅行证件。
禁止行为
禁止您将本服务用于或试图用于以下目的:
任何违法、未经授权、欺诈或恶意的目的;
以任何可能损坏、瘫痪、超负荷或损害任何服务器或与任何服务器相连网络的方式使用;
以任何可能干扰他人使用和享用本服务的方式使用;
通过黑客攻击、密码挖掘或任何其他手段,未经授权访问与任何服务器或系统相连的任何其他账户、计算机系统或网络;
访问 iVisa 并未打算向用户开放的系统、数据或信息;
通过任何 iVisa 并非有意提供的方式获取任何材料或信息;
对本服务上的任何 iVisa 软件或其他技术进行逆向工程、反汇编或反编译;或
用于本服务原定商业用途之外的任何用途。
此外,在使用本服务时,您同意不会:
上传或传输任何违法、有害、威胁性、辱骂性、骚扰性、侵权性、诽谤性、粗俗、淫秽、造谣的信息、资料、数据、文字、软件或图片,或其他在种族、性别、性取向、族裔或其他固有特征方面不当的内容,或可能侵犯他人隐私权或肖像权的内容;
为误导他人而创建虚假身份或重复账户,或冒充任何个人或实体(包括但不限于任何 iVisa 代表),或虚假陈述、以其他方式歪曲您与某个人或实体的关系;
上传或传输任何依据法律或依据合同或受托关系(例如保密协议)您无权复制、展示或传输的材料;
上传含有病毒、木马、蠕虫、定时炸弹、cancel-bot、损坏文件、间谍软件,或任何其他可能损害他人计算机运行或他人财产的类似软件或程序的文件;
删除您上传到任何通信功能中的任何作者署名、法律声明或专有权标识或标签;
以对其他用户可用资源产生不利影响的方式使用本服务的通信功能(例如过度刷屏、全部使用大写字母,或连续重复发帖造成灌水);
上传或传输任何未经请求的广告、推广材料、“垃圾邮件”、“spam”、“连锁信”、“金字塔骗局”、“网络钓鱼”或任何其他形式的推销,无论商业或其他性质;
违反任何适用的地方、州、国家或国际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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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或修改任何其他个人或实体发布的任何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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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isa 短信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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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ple 设备产品条款
如果您在 Apple Inc.(下称“Apple”)销售的移动计算设备上使用我们的移动应用,该应用(下称“Apple 设备软件”)还须遵守以下附加条款与条件:
您确认本协议仅存在于 iVisa 与您之间,而不涉及 Apple;在 iVisa 与 Apple 之间,仅由 iVisa(而非 Apple)对 Apple 设备软件及其内容负全责。
您不得以违反或不符合 Apple 设备软件所载使用规则以及 Apple App Store 服务条款的任何方式使用 Apple 设备软件。
您使用 Apple 设备软件的许可,仅限于在您拥有或控制的 iOS 产品上使用该 Apple 设备软件的不可转让许可,并须符合 App Store 服务条款所载的使用规则。
Apple 完全没有义务就 Apple 设备软件提供任何维护或支持服务。
Apple 不对任何产品保证负责,无论该保证是明示的还是法律默示的。如果 Apple 设备软件不符合任何适用保证,您可以通知 Apple,Apple 将把您为该 Apple 设备软件支付的价款(如有)退还给您;并且在适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Apple 对该 Apple 设备软件不再承担任何其他保证义务,也不对因 Apple 设备软件不符合任何保证而产生的任何其他索赔、损失、责任、损害、成本或费用承担义务,这些将由 iVisa 独自承担,但以适用法律下不可免责的范围为限。
您确认,对于您或任何第三方就 Apple 设备软件或您占有和/或使用 Apple 设备软件所提出的任何索赔,由 iVisa(而非 Apple)负责处理,包括但不限于:(i)产品责任索赔;(ii)任何主张 Apple 设备软件不符合适用法律或监管要求的索赔;以及(iii)依据消费者保护或类似法律提出的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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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通信
当您访问或使用本服务,或通过我们的网站或移动应用向我们发送邮件、聊天消息、语音通话或短信时,您就是在以电子方式与我们沟通。您同意以电子方式接收我们的通信。我们会通过电子邮件、iVisa 短信或本服务与您沟通。您同意,我们以电子方式向您提供的所有协议、通知、披露和其他通信,均满足此类通信须以书面形式作出的任何法律要求。您并进一步同意,我们以电子方式发出的任何通知,均视为在我们按本协议所述发出该电子通信之日发出并被接收。
著作权
对于符合本协议要求(我们认为其符合《美国数字千年著作权法》及其他适用法律)的、清楚而完整的涉嫌侵犯著作权、商标或其他知识产权法的通知,我们会予以回应。如果您认为自己的知识产权受到侵害,请按下文提供的地址通知我们的合规团队,并提供下文说明中所要求的信息,我们将进行调查。
著作权侵权通知
若要提交一份完整且合格的通知:
如果您是著作权人,或获授权代表著作权人行事,或获授权依据著作权项下的任何专有权利行事,请将以下信息发送给我们指定的著作权代理人:
指明您认为被侵权的具体受著作权保护作品。
指明含有您主张被侵权的受著作权保护作品的网页网址(如有),并在可能的情况下提供您认为对该作品相关侵权行为负责之人的联系方式。请描述您认为侵犯上述第(1)项所指作品的相关页面上的受著作权保护作品,包括说明该受著作权保护作品是图片(并详细描述)还是书面作品(包括该受著作权保护作品的文本)。
请包含以下声明:
1. “我善意地认为,上述被指称构成侵权的受著作权保护作品的使用,未获得该知识产权权利人、其代理人或法律的授权。”
2. “本通知中的信息是准确的。”
3. “我在承担作伪证责任的前提下声明,我是被指称受侵害的著作权或著作权项下某项专有权利的权利人,或是获授权代表该权利人行事的代理人。”
提供您的邮寄地址、电话号码和电子邮件地址。如果您是代某一实体提交通知,请提供该实体名称以及您在该实体中的职务、职位或角色。
提供获授权代表被指称受侵害著作权权利人行事之人的完整法定姓名及其手写或电子签名。
请将填写完整所有项目的通知送达本公司指定的著作权代理人:
Copyright Agent c/o Document Advisor, Inc. 8 The Green, STE #5986, Dover, Delaware, 19901, United States Attention: Legal Notice (Copyright Agent)
请注意,我们可能复制收到的任何法律通知并发送给第三方以供发布和批注,我们也可能在被移除材料的位置发布您的通知。
另请注意,如果您在知情的情况下就材料或活动侵犯您著作权作出重大虚假陈述,您可能须依据《美国数字千年著作权法》(“DMCA”)第 512(f) 条或其他国家的类似法律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包括费用和律师费)。
提交反通知
如果您收到通知,得知某项受著作权保护作品因著作权投诉而被移除,这意味着有一方声称自己是该作品的著作权人并要求我们移除。如果您认为该材料被移除是因为错误或误认,您可以提交反通知。
请将以下信息发送给我们指定的著作权代理人:
指明被下架的受著作权保护作品。
该受著作权保护作品在被下架前所在的网页网址。
一份在承担作伪证责任前提下的声明,说明您善意地认为该受著作权保护作品被错误移除。
一份声明,表示您接受您地址所在司法区联邦地区法院的管辖;如果您的地址在美国境外,则接受 iVisa 办公地点可能所在的任何司法区法院的管辖,并表示您将接受原投诉人送达的法律文书。
提供您的邮寄地址、电话号码和电子邮件地址。如果您是代某一实体提交反通知,请提供该实体名称以及您在该实体中的职务、职位或角色。
提供您的完整法定姓名及手写或电子签名。
注意:提交欺诈性或恶意的反通知会带来法律和经济后果。在提交反通知之前,请确认您确实善意地认为我们错误移除了该受著作权保护作品,并且理解提交虚假主张的后果。
我们保留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与您沟通的权利。
另请注意,每一位知识产权权利人都应自行负责保护其权利,并采取其认为适当的任何法律或其他行动;iVisa 不承担代任何一方采取任何特定行动以执行或保护其知识产权的义务。
完整协议
本协议以及 iVisa 可能在本服务上发布的、或您与 iVisa 可能不时签署的任何其他协议,构成 iVisa 与您之间就您使用本服务的完整协议,并取代 iVisa 与您之间此前就使用本服务达成的任何协议,包括本协议的以往版本。
解决您与 iVisa 之间的争议
因您访问和使用本服务、本服务中提供的内容,或本协议的适用或解释而产生、与之相关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争议(下称“争议”),必须首先通过非正式争议解决流程处理。如果该流程未能解决该争议,则必须通过有约束力的仲裁解决(除题为“仲裁的例外情形”的小节另有说明外)。
非正式争议解决
除本节另有规定外,您与 iVisa 同意,如果我们之间产生任何争议,我们会在启动任何正式争议解决程序之前,先尝试以非正式方式解决(下称“非正式争议解决”)。
若要启动非正式争议解决,发起方必须先向另一方发送一份对该争议的书面说明(下称“争议通知”)。您同意将您的争议通知发送至 iVisa 的 [email protected]。您的争议通知必须:(i)仅描述您本人的争议,不涉及任何其他人的潜在争议;(ii)以足够详尽的细节说明争议的性质,以便 iVisa 评估其是否成立;(iii)说明您希望获得的具体救济;以及(iv)提供与您 iVisa 账户关联的电子邮件地址。如果我们能够合理确定该地址,我们会把我们的争议通知发送到与您账户关联的电子邮件地址。
如果我们中任何一方收到争议通知,我们同意善意努力友好解决该争议,最初通过非正式的电话或网络会议进行。该会议须针对您与我们之间的具体争议单独进行;多位提出主张的个人不得参加同一次非正式会议。如果我们中任何一方有律师代理并希望该律师参加会议,该方须在会议前的合理时间内通知另一方;只要已提前通知,该方的律师即可参加会议。即使有律师出席,您与 iVisa 双方也都必须参加会议,除非一方书面表示另一方无需参加。
如果非发起方收到争议通知后 60 天内争议未获完全解决,您与 iVisa 同意按下文所列程序解决该争议的任何剩余方面。本节关于非正式争议解决流程的任何内容,均不意味着禁止您与 iVisa 在发送争议通知之前、期间或之后,直接沟通以解决发起方的主张。
仲裁协议
善意参与非正式争议解决流程,是我们中任何一方启动仲裁的前提条件。您与我们同意,在我们进行非正式争议解决期间,任何适用的诉讼时效期间或其他期限均中止计算。您与我们并进一步同意,提出主张的一方是否已满足这些非正式争议解决程序,是一个可由法院作为仲裁前提条件予以裁定的问题。
如果非正式争议解决的努力未能成功,则我们中任何一方均可按下文所列程序启动有约束力的仲裁,作为解决该争议的唯一方式。若要启动仲裁,您或 iVisa 必须向 National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NAM”)提交仲裁请求。如果由您向 NAM 提出请求,您必须立即将该请求的副本以邮件发送至 [email protected]。如果由我们启动仲裁,我们会将请求副本发送至与您 iVisa 账户关联的电子邮件地址。您与 iVisa 同意,争议应依据本节(下称“仲裁协议”)专门通过有约束力的仲裁解决。这包括在本仲裁协议存在之前已产生、已被识别或涉及既有事实的主张,也包括在本仲裁协议终止之后可能产生的主张。本仲裁协议受《联邦仲裁法》(“FAA”)管辖,并证明存在一项涉及州际商业的交易。您与 iVisa 明确同意,本仲裁协议的解释与执行专由 FAA 管辖。除题为“仲裁的例外情形”的小节所列情形外,就因本协议和本仲裁协议的解释、适用性、可执行性或成立而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仲裁员(而非任何法院)享有专属裁决权,包括但不限于任何主张本协议或本仲裁协议全部或部分无效或可撤销的主张、某项主张是否属于仲裁范围,以及任何关于支付管理费或仲裁员费用的争议(包括此类付款的时间安排和不付款的救济)。仲裁员可给予法律或衡平法上法院能够给予的任何救济。对于仲裁员认定并非善意提出的任何轻率主张或提交材料,以及一方恶意不遵守本仲裁协议的行为,仲裁员有权依据仲裁机构的规则和程序施加制裁。
您与 iVisa 各自理解并同意,若无本仲裁协议,我们双方本都有权向法院起诉并获得陪审团审判。您与 iVisa 在此确认并同意遵守本仲裁协议,并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放弃接受陪审团审判的权利。
您有权选择退出并不受本仲裁协议约束,方式是将您决定退出的书面通知发送至 [email protected],或邮寄至 iVisa, Document Advisor, Inc., 19111 Collins Avenue, Apt 1405, Sunny Isles Beach, Florida 33160 ATTN: Arbitration Opt-Out。该通知须由您签署,并在本协议顶部所载日期或您首次使用本服务之日(以较晚者为准)起 30 天内发出;否则,您将须按仲裁协议的条款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如果您退出本仲裁协议,则就您提出的争议而言,iVisa 也不受本仲裁协议约束,您与 iVisa 均可在适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各自接受法官审判的权利。如果您退出本仲裁协议,并不意味着您退出了本协议的任何其他条款,您同意受本协议所有其他条款的约束,这些条款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继续有效。
仲裁的例外情形
尽管有上述规定,您或 iVisa 均可向州法院或联邦法院提起诉讼以保护知识产权。您或 iVisa 也可选择在小额索赔法院管辖范围内的争议交由该法院解决,无论发起方原本选择了哪个场所。您或 iVisa 也可就争议中的主张是否已过诉讼时效或是否可提交小额索赔法院,向法院寻求确认判决或类似救济。如果我们中一方已提交仲裁请求,另一方可告知仲裁机构其选择将该争议交由小额索赔法院审理,仲裁机构将结束该仲裁,该争议将由相应的小额索赔法院审理。
关于提出主张的一方是否已满足非正式争议解决程序这一争议,您或 iVisa 均可选择交由法院裁定。寻求此类救济并不构成该方对仲裁权利的放弃,依据本小节提起的任何诉讼所涉及的任何已提交仲裁,将自动中止至该诉讼结果作出为止。
仲裁规则
任何仲裁均由 NAM 管理,并由一名独任仲裁员依据 NAM 规则进行,在适用情况下包括《NAM 综合争议解决规则与程序》、《一方为消费者时的争议收费标准》,以及在提交仲裁请求时有效的《大规模批量争议解决规则与程序》,但不包括任何管辖或允许集体诉讼或代表人诉讼的规则或程序。
适用的 NAM 规则与程序可在 www.namadr.com 查阅。如果 NAM 无法进行仲裁,双方将共同商定替代的仲裁机构及适用规则。
仲裁员应适用与 FAA 及适用诉讼时效相一致的特拉华州法律,并应尊重法律所承认的特免权主张。
如果争议金额不超过 10,000 美元,且您未寻求禁令或确认救济,则该仲裁将仅基于您与 iVisa 提交给仲裁员的文件进行,除非您与 iVisa 另有约定。
在适用的 NAM 规则与程序约束下,您与 iVisa 同意仲裁员可允许提交终局性动议。除法律另有禁止外,所有仲裁程序均须保密,所有相关记录须永久封存,但为取得法院对仲裁裁决的确认所必需者除外。
仲裁地点
任何并非仅基于提交给仲裁员的文件进行的仲裁(如题为“仲裁规则”的小节所述),均应通过视频会议或电话会议方式进行,除非您与 iVisa 另有约定。
如果由您启动仲裁且您居住在美国,仲裁将在您居住的县进行;如果该县没有可用的 NAM 仲裁员,则在该州内最近的可用 NAM 仲裁地点进行。
如果由 iVisa 启动仲裁,或您居住在美国境外,仲裁应在美国特拉华州纽瓦克市进行,除非您与 iVisa 另有约定,或指定的仲裁员认定该地点会对任何一方造成不合理的负担;在后一种情形下,仲裁员有权不受任何一方最初选择的限制,另行选定地点。
集体诉讼弃权
您与 iVisa 确认并同意,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除本小节和题为“大规模批量提交”的小节另有规定外,任何仲裁均仅以个别身份进行,而不作为集体诉讼或其他代表人诉讼进行,仲裁员仅可就争议中寻求救济的该个别当事方给予救济;尽管有上述确认与同意,您同意如果 iVisa 书面同意合并,涉及您的任何仲裁可以合并方式进行。除本小节和题为“大规模批量提交”的小节外,如果本仲裁协议的任何部分被认定为无效、不可执行或违法,本仲裁协议的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并应按其条款解释,如同其中从未包含该无效、不可执行或违法的条款。但如果本小节和题为“大规模批量提交”的小节被认定为无效、不可执行或违法,则整个仲裁协议将无效,您与 iVisa 均无权就该争议进行仲裁。本节的任何内容都不妨碍您或 iVisa 同意参与就相关主张达成的集体和解。
大规模批量提交
为提高仲裁管理与解决的效率,如果由同一位或同一批律师或组织提出,或在其协助或协调下针对 iVisa 提出 25 件或以上类似的仲裁请求(即主张相同或实质类似的事实或主张,并寻求相同或实质类似的救济,下称“大规模批量提交”),您与 iVisa 同意:(i)以每批 25 件请求的方式分批处理该大规模批量提交(最后一批由剩余请求组成),每次仅提交、处理和裁决一批;(ii)为同一批中的所有请求指定一名仲裁员;(iii)与大规模批量提交中某项仲裁请求相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您与 iVisa 应付的费用),仅在您的仲裁请求被纳入某一批次程序且该批次被正式指定提交、处理和裁决之后才到期应付;(iv)每一批次以合并方式解决,每批次仅收取一套立案费和管理费,采用一份程序日程、(如有)在仲裁员确定的地点举行一次听证会,并作出一份终局裁决;以及(v)分阶段的批次程序(每一批次依次经过提交、处理和裁决)将持续进行,直至每一项请求(包括您的请求)被裁决或以其他方式解决。如果您的仲裁请求被纳入某项大规模批量提交,适用于您争议中主张的任何诉讼时效将中止,直至您的仲裁请求被裁决、撤回或和解为止。
大规模批量提交中第一批完全裁决完毕的请求结果,将提交给一名从 NAM 提出的五名调解人名单中选定的 NAM 调解人,iVisa 与其余请求人各可剔除一名调解人,然后对剩余调解人排序。共同排序最高的调解人将被选定。被选定的调解人将尝试促成大规模批量提交中其余请求的解决。随后,iVisa、其余请求人和该调解人自结果提交给调解人之日起有 90 天时间(下称“调解期”),就未决请求的解决方案或实质性解决方法达成一致。如果各方未能在调解期内解决未决请求,也未能就通过后续仲裁解决这些请求的方法达成一致,则 iVisa 或任何其余请求人均可退出仲裁流程,将相关请求提交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此项退出通知须在调解期结束后 60 天内以书面形式作出。如果 iVisa 与其余请求人均未退出,且未能就通过后续仲裁解决其余请求的方法达成一致,则仲裁将继续按分批流程进行,所有剩余批次将合并并同时裁决。
本仲裁协议的变更
对本仲裁协议的任何重大变更,iVisa 将至少提前 30 天通知变更日期。该变更自通知中所载日期起生效,并适用于任何争议和所有尚未提交的主张,无论其何时产生。如果您在变更生效日当日或之前同意本条款,或在该生效日之后继续使用本服务,即表示您同意:iVisa 在非正式争议解决流程下并未实际知悉的任何争议和任何未提交的主张,均受修订后的仲裁协议约束。如果 iVisa 在您首次接受本仲裁协议(或接受其后任何变更)之后对其作出变更,您同意在该变更后 30 天仍继续使用本服务,即视为接受该变更。如果您不同意该变更,可按题为“仲裁协议”的小节所载程序退出本仲裁协议。
主张受时效限制
您同意,无论任何相反的法规或法律,也无论适用的争议解决流程如何,您因本服务、所购买的任何产品或任何内容而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主张或诉讼事由,都必须在该主张或诉讼事由产生后一(1)年内正式提出,否则您在此同意永久丧失提出该主张的权利。本节(题为“主张受时效限制”)的规定,视为构成您与我们之间一份独立的、有法律约束力的书面协议。
适用法律;管辖地;条款可分割性
本协议的有效性、解释、构成和履行,均受《联邦仲裁法》和美国特拉华州法律管辖,不适用任何法律冲突规则。
本协议的所有部分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适用。我们未执行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并不构成对该权利的放弃。我们双方同意,如果本协议中某项条款按其现有文字不可执行,则该条款将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被改写或替换为最贴近该不可执行部分原意的条款。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本协议某一部分无效并不影响其余条款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各节标题仅为方便阅读,不具有任何效力或作用。
不构成代理关系
本协议以及本服务的任何内容、材料或功能,均不在您与 iVisa 之间创设任何合伙、合营、雇佣或其他代理关系。您不得代表我们签订任何合同,也不得以任何方式使我们受约束。
转让
您不得转让您在本协议下的任何权利,任何此类尝试均无效。iVisa 可自行决定,在无需另行取得同意或另行通知的情况下,将本协议或本协议下的任何或全部合同权利与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或让与 iVisa 的任何关联方,或在 iVisa 的部分或全部业务通过合并、资产出售或其他方式转让给某一第三方时,转让或让与该第三方。
第三方受益人
与本服务相关提供的任何第三方软件,或通过本服务取得的任何第三方产品,其使用均受相应第三方商业条款约束,您也应遵守这些条款;如果不存在此类商业条款,则受本协议约束。
除上述情形或本协议另有明确规定外(包括本协议中有利于 iVisa 的赔偿义务条款以及关于仲裁的约定),我们在此明确同意:任何一方均无意为任何其他被提及的个人、分包方或第三方创设或确立第三方受益人地位或其等效权利;并且除本协议明确规定外,任何第三方均无权执行本协议下创设或确立的任何权利,或享有其带来的任何利益。
本协议的变更
我们持续对本服务进行修改和改进,因此随着新功能、新技术或新的法律要求出现,本协议可能在不事先通知的情况下修订,请不时回看本页并查看上文所载的生效日期。如果我们作出重大变更,会通知在本服务中拥有账户的用户,并在必要时征求您的同意。
如果我们确实更新了本协议,您可以自由决定是接受更新后的条款还是停止使用本服务;在该更新生效后您继续使用本服务,将视为表示您同意并接受修改后协议的约束。除我们按此处所述作出的变更外,本协议的任何其他修订或修改均不生效,除非以书面协议形式明确修订本协议,并由您与我们手写签署。为免疑义,邮件或其他沟通不构成为此目的有效的书面协议。
针对加利福尼亚州用户的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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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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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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